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争议协调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9-02浏览次数:777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违规或者不当行为,保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部门依规则行使职权,保障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教职工认为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行为违反改革的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争议协调机构提出协调申请,争议协调机构受理协调申请、作出协调决定,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争议协调机构履行争议协调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合理协调争议的原则,保障《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争议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争议协调委员会),负责本次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岗位聘用争议协调工作。
第五条 争议协调委员会是协调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争议的专用机构,服从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在学校党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条 争议协调委员会由教代会代表、校工会代表、校党委有关部门的代表等组成。争议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党委副书记兼工会主席担任,委员由多方协调产生(委员名单见附录)。
第七条 争议协调委员会以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为协调岗位聘用争议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争议协调委员会应当热情接待来电来访,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仔细调查核实情况,合理处置争议。
第九条 争议协调委员会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件岗位聘任争议,对争议双方必须一视同仁,适用相同的规则,坚持做到不偏袒错误,不保护落后。
第十条 协调委员会委员如与当事人一方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并由协调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当事人从发生岗位聘用争议之日起30天之内,向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争议协调委员会递交书面协调申请书(争议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地址设在校工会,联系电话:64322206)
第十二条 争议协调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协调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争议协调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申请后,组成协调小组进行协调工作。协调小组由3名争议协调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中1名任组长,2名为组员。
第十四条 争议协调小组应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对争议事实进行了解和调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协调小组工作。
第十五条 争议协调小组通过协调会议协调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出席会议,陈述理由,接受质询,澄清事实,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 争议协调小组在查清事实后,应当依照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文件,在60天内作出协调决定,并制作协调决定书。
第十七条 协调决定书经争议协调委员会核准后,报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校党委备案。
第十八条 协调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调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如不服协调决定,应当在收到协调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争议协调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经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生效,其解释权在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0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