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帮困工作精神,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教职工互助互爱的思想风尚,逐步完善校内救助保障体系,帮助教职工提高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并进一步增强学校的凝聚力,特设立“上海师范大学爱心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对教职工生活困难时所提供的帮助,是教职工在按国家规定和本校现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生活上仍然有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给予的一种补充性帮困济难措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上海师范大学爱心基金会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1、学校行政拨款;
2、工会产业创收经费资助;
3、校内各企事业单位、部门捐款;
4、本校教职工的个人捐款。
第四条 对捐款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均由本基金会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上海师范大学爱心基金理事会。理事会设正副会长各一名,党委副书记兼工会主席任会长,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副会长。理事若干名,由理事单位选派。理事单位由人事处、财务处、宣传处、校产办、老干部办公室、退管会、妇委会、校工会以及部分学院所构成。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基金会日常事务由办公室负责处理。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为:
1、制订与修改章程,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2、讨论、审批受资助者名单,确定资助金额;
3、负责处理与基金有关的其他事宜。
理事会四年调整一次,其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 成立上海师范大学爱心基金监事会,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监事会设会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由校纪委、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派。
第四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本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本校在职职工,以及在本校离休、退休人员。
第九条 本校教职工(含离休、退休人员,下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爱心基金资助:
1、因本人患癌症、瘫痪、器官移植或其他严重疾病住院治疗,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2、因教职工的配偶或其所抚养、赡养的直系亲属(仅限于子女及父母)患严重疾病,自负的医疗费用过高,从而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
3、教职工因公或意外事故伤亡,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因遭受火灾、水灾、雷击等意外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
5、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十条 爱心基金理事会根据上述条件和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情况,讨论决定受资助者名单。在同等条件下,基金会将优先考虑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勤奋、踏实工作的教职工的资助申请。
第五章 资助办法
第十一条 凡需爱心基金资助的困难教职工,由所属部门工会或行政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助申请表;部门工会负责了解核实情况,并经部门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送基金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学期审批一次,确定受资助者名单及资助金额。紧急情况处理,由副会长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第十三条 爱心基金资助款项,原则上采用一次性发放的办法。同一资助对象一年内不在享受重复资助。但是,对少数有特殊困难的教职工家庭,经理事会讨论批准,也可予以连续多次、甚至长期资助。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由校工会代管。为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增值,基金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必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控制基金的支出。每年融资所获得的利息增值部分用于帮困资助,基金本金一律不得动用,随着基金本金稳步增长,可考虑逐步加大帮困资助的力度。
第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和收支情况,每年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基金监事会以及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理事会。
上海师范大学爱心基金会
200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