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爱心基金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5-09浏览次数:98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帮困工作精神,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教职工互助互爱的思想风尚,逐步完善校内救助保障体系,帮助教职工提高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并进一步增强学校的凝聚力,特设立“上海师范大学爱心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对教职工生活困难时所提供的帮助,是教职工在按国家规定和本校现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生活上仍然有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给予的一种补充性帮困济难措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上海师范大学爱心基金会资金来源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1、学校行政拨款;

2、工会产业创收经费资助;

3、校内各企事业单位、部门捐款;

4、本校教职工的个人捐款。

第四条   对捐款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均由本基金会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上海师范大学爱心基金理事会。理事会设正副会长各一名,党委副书记兼工会主席任会长,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副会长。理事若干名,由理事单位选派。理事单位由人事处、财务处、宣传处、校产办、老干部办公室、退管会、妇委会、校工会以及部分学院所构成。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基金会日常事务由办公室负责处理。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为:

1、制订与修改章程,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2、讨论、审批受资助者名单,确定资助金额;

3、负责处理与基金有关的其他事宜。

理事会四年调整一次,其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   成立上海师范大学爱心基金监事会,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监事会设会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由校纪委、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派。

 

第四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本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本校在职职工,以及在本校离休、退休人员。

第九条   本校教职工(含离休、退休人员,下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爱心基金资助:

1、因本人患癌症、瘫痪、器官移植或其他严重疾病住院治疗,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2、因教职工的配偶或其所抚养、赡养的直系亲属(仅限于子女及父母)患严重疾病,自负的医疗费用过高,从而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

3、教职工因公或意外事故伤亡,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因遭受火灾、水灾、雷击等意外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

5、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十条   爱心基金理事会根据上述条件和申请人的实际困难情况,讨论决定受资助者名单。在同等条件下,基金会将优先考虑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勤奋、踏实工作的教职工的资助申请。

 

第五章    资助办法

第十一条   凡需爱心基金资助的困难教职工,由所属部门工会或行政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助申请表;部门工会负责了解核实情况,并经部门工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送基金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学期审批一次,确定受资助者名单及资助金额。紧急情况处理,由副会长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第十三条    爱心基金资助款项,原则上采用一次性发放的办法。同一资助对象一年内不在享受重复资助。但是,对少数有特殊困难的教职工家庭,经理事会讨论批准,也可予以连续多次、甚至长期资助。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由校工会代管。为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增值,基金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必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控制基金的支出。每年融资所获得的利息增值部分用于帮困资助,基金本金一律不得动用,随着基金本金稳步增长,可考虑逐步加大帮困资助的力度。

第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和收支情况,每年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基金监事会以及群众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理事会。

 

 

 

                                                   上海师范大学爱心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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