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工会会员群众活动的开展,丰富和活跃广大会员业余生活,引导、规范我校在职教职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指在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工会会员以自愿参加、自愿组织、自我管理为原则成立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协会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且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协会成立与注销
第四条 申请成立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导向正确,受教职工欢迎;
(二)有一支较为稳定的骨干队伍;
(三)协会会员构成必须涵盖三个及以上二级单位工会,原则上总数不少于20人;
(四)有较为规范、完备的协会章程。
第五条 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协会,全校只设置一个。任何协会均不能为校外组织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协会成立流程如下:
(一)由协会发起人向校工会提交《上海师范大学工会协会成立申请表》,同时提交该协会的章程、会员名单等相关材料,经校工会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二)协会可以自行设计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并在校工会备案,但不得刻制任何办公图章。
第七条 协会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组织结构;
(四)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
(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七)协会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
(八)章程的修改及终止程序。
第八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分立、合并的;
(二)经会员大会表决,超过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九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工会将视情况责令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及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背离协会活动宗旨,造成不良影响;
(三)连续一年未开展活动,或注册会员数少于10人。
第三章 协会日常管理
第十条 协会活动主要内容:
(一)围绕丰富工会会员业余生活以及学校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节日等开展主题鲜明、积极向上的活动;
(二)各协会以会员为主体,并面向全校工会会员,组织开展日常活动。如确有需要,可以邀请少量学生、离退休教职工和兄弟单位工会会员参加;
(三)经报校工会同意,可组织参加校际活动,以加强交流,提高水平;
(四)各协会有义务承办校工会组织的文体等活动;
(五)鼓励各协会参加由高校、区级、市级、全国组织的各项比赛或活动。参加比赛的协会需提前向校工会提交比赛或活动通知及经费预算方案,经校工会同意方可组队参加,校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除日常活动外,各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全校性活动,应向校工会提交活动方案和预算,校工会根据活动情况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七)校工会有权对不举行活动、不配合学校工作的协会进行撤销、合并等。
第十一条 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校工会下拨经费、社会和个人的赞助等。校工会下拨经费按如下原则:
1.根据会员规模及活动计划,每个协会每年日常活动经费不超过20000元;
2.专项活动经费另拨。
(二)协会经费使用须严格执行学校及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厉行节约、量入而出的原则,按预算核销。
第四章 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参加协会的条件:
(一)本校已加入工会的会员;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协会章程;
(四)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有权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五条 经注册成立的协会需在每年1月向校工会递交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在每年12月递交年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满意度测评、宣传等。
第十六条 校工会每年12月对各协会进行一次考核,协会需提交下述材料:
(一)协会的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
(二)承办、协办校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
(三)受校工会委托参加校内外比赛、表演活动的次数、效果;
(四)向校工会递交的新闻稿件数量;
(五)协会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校工会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协会、协会优秀工作者及协会积极分子评优表彰。
第十八条 校工会对各协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核后,对达标合格协会,继续登记注册,照常下拨日常活动经费。对不合格的协会,依据实际情况予以限期整改或取消注册资格,由校工会酌情控制经费的下拨。结合优秀协会、协会优秀工作者及协会积极分子评选活动,予以配套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工会下属的协会。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工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4年11月22日经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