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教龄、教育工作龄登记标准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3-31浏览次数:10

1、于当年12月31日前参加并一直在教育单位工作满十年、二十年或三十年年限的教职工均可登记。

2、脱产进修学习的时间不计入教龄(计工龄),若有此经历的教职工请扣除进修学习时间后再计算教龄、教育工作龄,满十、二十或三十年的年限后再进行申报。

3、之前参加过登记的教职工不再进行二次登记,请勿重复登记。

4、之前未参加过登记且满三十年以上的教职工可以参加登记,但十年、二十年的登记仅限于当年实足满年限,即参加登记的当年年份减去在教育单位工作的起始年份等于1020且期间没有脱产进修学习的情况。

5、若有特殊情况,请以相关部门界定结论为准。


(单位、姓名 、年限)20X年教龄、教育工作龄登记表.xls